人保健康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7 09:2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投保范围
1.1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4)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3)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 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5)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