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7 09:13: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每日住院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0 年 1 月)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 效力终止
4.2 适用主合同条款
5.释义
5.1 意外伤害事故
5.2 住院
5.3 挂床住院
5.4 医院
5.5 医生
5.6 潜水
5.7 攀岩
5.8 探险
5.9 武术比赛
5.10 特技表演
5.11 适用主合同释义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0 年 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被保险人名册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 同相同。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5周岁。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每日住院医疗津贴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日住院医疗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每日住 院医疗津贴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 贴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金给付责任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其引起的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9)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护理,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以及类 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10)被保险人助听器、义眼、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比 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