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6 10:0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病房费 住院手术 住院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
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
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
住院天数,但若同一次住院(见释义)的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超过 90 天,仅以给付 90 天为限。每一
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诊疗费
4) 护理费
二、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
则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
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手术费
《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2) 麻醉费
3) 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三、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 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每次限额。
1) 药费
2) 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
3) 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
4) 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若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
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本公司仅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乘以剩余部分给付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 第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
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HS。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
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
院的医师诊断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 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 住院天数,但若同一次住院(见释义)的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超过 90 天,仅以给付 90 天为限。每一 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诊疗费
4) 护理费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