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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6 10:0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 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

  《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011年7月备案

  权适用主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四条 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一、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或公费医疗(见释义)的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则本公司将根据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折算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

  份住院,则本公司将根据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所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相应限额。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折算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十六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 到的伤害。

  指定医院 :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和公立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特需门诊、特需病房、外宾门诊、外宾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本公司将提供指定医院清单,并保留对指定医院变更的权利,今后若有变更,本公司

  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其引发之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或其引发之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