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康颐特种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09:5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康颐特种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340.00元 | 1年 |
特种较轻疾病2.0万 |
1年 |
26岁-26岁 | 1542.00元 | 10年 |
特种疾病保险金6.0万 |
至70周岁 |
37岁 | 1182.00元 | 20年 |
特种疾病保险金6.0万 |
至70周岁 |
40岁 | 642.00元 | 20年 |
身故3.0万 6种特种疾病3.0万 |
至70周岁 |
46岁 | 1044.00元 | 10年 |
特种疾病保险金3.0万 |
至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特种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4
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因非意外伤害事
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
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
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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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天至 60 周岁1
。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
并经医院3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时的年龄未满 4 周
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 1 周岁 20%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40%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60%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时的年龄已满 4 周
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特种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4
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
1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
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3
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
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3 9
4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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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