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康颐特种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09:5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条 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您。
第二十五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
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
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20
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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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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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特种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本合同指的特种疾病包括以下六种: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21
明确诊断。
1.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糖尿病,并且出现以下任意一项并发症:
(1)糖尿病导致肢体坏疽,并实施了脚趾切除手术;或
(2)糖尿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出现持续 180 天以上的血肌酐值大于 2.5mg/dl
或肌酐清除率小于 25ml/min 或肾小球滤过率(GFR)《 25ml/min。
2.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
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
的治疗。
(1)原位癌22
;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以上阶段的癌症,不包括在本保障范围内。
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
手术)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是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
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
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4. 轻微脑中风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
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
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 2 级或2 级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或两项以上。
注:自主生活能力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
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
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 良性脑肿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
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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