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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09:1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的各被保险人 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8)。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 实告知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附加 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附加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 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人补交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 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 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名下的保险费。

  6.4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 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