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疾病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6 09:13: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见 7.11);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2)、跳伞、攀岩(见 7.13)、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4)、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特技 表演(见 7.16)、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7);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
(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本公司留存其原件。
(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本公司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续及风险 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 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