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境外旅行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6 09:1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条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 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须在境内(见7.1)有经常居住地(见7.2)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者就业证。
(2) 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持有外国护照和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者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的外国人。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障区域本合同的保障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项目范围内,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见7.3)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见7.5)在医疗机构(见7.6)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
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的属于医疗保险金组成部分的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4000元为限。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门诊费(不包括牙科门诊):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超声波及药费,但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2) 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不包括陪护)、ICU病房费、诊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输血费、输氧费;
(3) 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材料费、麻醉费(不包括镇痛);
(4) 处方药品费: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但选择回境内医院(见7.7)接受治疗并发生前述医疗费用,则该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计算各次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一次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可选责任: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被保险人为减轻症状进行牙科治疗,从而发生的紧急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