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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5 10:1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我们。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风险性降低时,我们将自接 到通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起,按照新的风险程度计收保险费。如 果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风险性增加时,您可以经我们同意支付 额外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我们于接到通知后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 5.1 作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 生了保险事故,我们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降低时, 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给付保险金;

  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增加时, 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乘以实付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率给付保险金;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 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7.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 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 变更协议。

  7.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 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保险费支付 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8.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8.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 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8.4 保险单周年日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每隔1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5 总赔偿限额 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和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我们累计向被保人 支付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 住医院治疗或进行特定门诊手术治疗���前次出院日期或手术日期与后次住院首日或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我们对因该疾病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治疗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和特定门诊手术费用的累 计给付总额也以此金额为限。在首个保险单年度,该金额等于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8.6 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疾病的前兆和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

  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 治疗或护理。

  8.7 复发 疾病经过一定的缓解或痊愈后又重复发作。

  8.8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8.9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 住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