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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5 10:1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引 起的治疗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及特定门诊手术费用的累计给付总 额以总赔偿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住院诊断、治 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我们将参考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 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2]152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电话销售渠道、网 络销售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 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 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8.1) 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8.2)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 天至 60 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

  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8.3)。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 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 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 保险单周年日(8.4)的 24 时止。

  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69 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

  自您首次投保,每 3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您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您可于每个保险 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 1 年。若 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 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 69 周岁;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您将不再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在每 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向 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若我们审核后不 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各年度续期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续 保时本产品的费率表、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年龄和职业 等级确定。

  本产品的费率表详见附表二。

  2.3 无赔偿优惠 (1) 无赔偿优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若一个保险期间

  内,从未发生任何理赔给付,则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在 上一保险期间对应的总���偿限额(8.5,附表一)基础上增加基本 保险金额的 5%,若此后各保险期间内,均从未发生任何理赔给 付,我们将按照规则逐年增加总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达到基本 保险金额的 130%时,不再增加。

  (2) 无赔偿优惠中止:若在任一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住院或 接受特定门诊手术,则自住院的首日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之日 起,总赔偿限额不再增加,并且自下一保险期间起,总赔偿限额 调整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 无赔偿优惠恢复:无赔偿优惠中止后,若在一个保险期 间内,从未发生任何理赔给付,仍可以按照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