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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5 10:1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 的检验报告,费用由我们承担。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6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 讼时效期��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主合同豁免保险费的,您可向我们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 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有权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期间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 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 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和性别的所 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 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 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率的调整,则我们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5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 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 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同时扣除未满期净保险费的 10%作为退保手续费。若本附加合同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续保;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主合同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您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风险程度变化的告知 及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移民到另一国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我 们,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新的迁居地的风险标准调整保险费或 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能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了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 10 天内书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