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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

2014-11-05 10:0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的150%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

  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6、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含60 周岁生日当天)初次

  发生并被认定达到长期护理状态(见11.13),我们将自该状态被认定后的

  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

  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7、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初

  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见

  11.12),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全残,且未被确诊患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也未被认定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

  (2013 年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康佑一生长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见11.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11.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 条的规定,我

  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2、3 款办理。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11.3)、保单周月日(见11.4)、保单年度(见11.5)、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11.6)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