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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05 09:5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2.3.2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见 8.3),我们按(被保险人实 际住院日数(见 8.4)-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 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2.3.3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见 8.5)治疗时,我们除按 2.3.2 规定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 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2.3.4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 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 准。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 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附 加合同。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 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2.2 保 证 续 保 及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后 的 续保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 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 日起,每 6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具体费 率见附表)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合 同将延续有效;

  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自动 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 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8.1)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见8.2)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 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 住 院 津 贴 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见 8.3),我们按(被保险人实 际住院日数(见 8.4)-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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