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05 09:5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 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障成本的收取
4.1 保 障 成 本 的收取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 随主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 扣除。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 的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决定。每单位住院津贴日额 10 元/天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在主合同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 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 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合同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主合同保单贷 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 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障成本及利息。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3 保 障 成 本 的 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单位住院津贴日额 10 元/天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每单位住院津贴日额 10 元/天年保障成本所用的计算与 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 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 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5 合同解除
5.1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 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障成本。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未满期保 障成本。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 龄 性 别 错 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年龄按照您填写的出生日期计算,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