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05 09:5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人实际住院 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2.3.3 重 症 监 护 室 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见 8.5)治疗时,我们除按 2.3.2 规定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 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2.3.4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 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 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6);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8.7)期间;
5、遗传性疾病(见 8.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9);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8.10) 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 8.11);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 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8.12)、跳伞、攀岩(见 8.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见 8.14)、摔跤、武术比赛(见 8.15)、特技表演(见 8.16)、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 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3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明细、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等 相关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