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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高额无忧II型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4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条件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家属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首次投保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意外伤害(见7.1)在医院(见7.2)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见7.3)住院(见7.4),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发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额超过约定起付线(见7.6)以上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住院治疗;

  (2) 被保险人因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起付线、给付比例、特定疾病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5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7)、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7.8)、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