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40: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若全部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次日零时的公共账户余额及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若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次日零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投保人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主险合同十日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主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投保人于签收本主险合同十日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的公共账户余额和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释义
本保险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指本主险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载人员。
(3)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或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5)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6)初始管理费:本公司为提供账户建立、理赔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初始管理费的具体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
(7)保险单年度: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则以后非闰年的对应日为二月二十八日。
(8)账户余额:投保时划入该账户的资金+累计划入该账户的保险费和从其他账户转入的资金-累计从该账户减少的资金。
(9)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上一保险单年度末个人账户资金余额+Σ(本保险单年度划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经过日数/365)+Σ(本保险单年度从其他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经过日数/365)-Σ(本保险单年度从个人账户减少的资金×经过日数/365)。上述公式中,“经过日数”是指自本保险单年度划入保险费、转入资金或减少资金之日起至本保单年度末分别经过的天数。
(10)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