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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40: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有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险人同意,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将以投保时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的40%作为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保险金额,以后每个保险单年度的恶性肿瘤保险金额为上一个保险单年度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40%。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不定期、不定额地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的公共账户余额和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六条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管理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管理费后,按投保人的要求分别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二、公共账户管理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管理费后,将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险费计入该账户。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将公共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但每次转入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投保人须出具有效的单位证明。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主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二级医院和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体检、咨询或配药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须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包括特需门诊、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2、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医师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需病房、进口或特需药品及医保不承担的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3、健康体检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或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体检保险金。

  4、个人购药保险金:被保险人需要在药房进行药品采购,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个人购药保险金。

  5、健康咨询保险金:被保险人到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健康咨询,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健康咨询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该被保险人健康咨询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