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康(C)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40: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将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日次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限,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团体购药保险金
投保人为全体被保险人在药房采购药品以建立公共药品储备,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购药费用,按约定的比例向投保人给付团体购药保险金。
本公司所支付的团体购药保险金将从公共账户中扣除,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申请日次日零时的公共账户余额为限,公共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本主险合同全部解除,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提取金额和已给付保险金;若本主险合同部分解除,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但须扣除该个人账户中累计已提取金额和已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本主险合同团体购药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
4、二级医院和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检查报告的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