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2014-11-04 10:3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复查。
五、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OMR 7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扣除手续费(19)后的未满期保险费(20)。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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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地址的变更
您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十七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