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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04 09:0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8.1 事故,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 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2 进行门急诊 8.3 医疗,本公司就符合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各项已 经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8.5,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后,依以下约定给付门急诊医 疗保险金。

  一、投保人选择单次免赔方式的,对于每次门急诊,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 单次免赔额、赔付比例和单次赔付限额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单次免赔额、赔付比例和单次赔付限额由投保人与 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二、投保人选择年免赔方式的,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 于本附加合同。

  三、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5.2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申请

  5.3 诉讼时效

  6.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3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门急诊

  8.4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5 医疗费用

  8.6 一次门急诊

  8.7 毒品

  8.8 酒后驾驶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0 无有效行驶证

  8.11 医疗事故

  8.12 潜水

  8.13 攀岩

  8.14 探险

  8.15 武术比赛

  8.16 特技表演

  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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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

  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后,本附加合同生

  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成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

  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8.1事故,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

  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8.2进行门急诊8.3医疗,本公司就符合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4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各项已

  经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8.5,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