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04 09:0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据等
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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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解除本附加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8.17。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险人的保险期间
届满日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
止,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或批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附加合同或
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附加合同解除权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适用“本公
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3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
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
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释义
8.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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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
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8.3 门急诊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至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的治疗。
8.4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及今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据此
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规定,由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的,在所属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所建立的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8.5 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
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
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8.6 一次门急诊 指被保险人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内在同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