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周岁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7.4)确诊必 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 7.5)发生的、符合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被保 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 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约定级距 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 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 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 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华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X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及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构成。若主险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范围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本附加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1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 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
30 日,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见 7.1)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导致的住院(见 7.3)治疗,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 2.2 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
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7.4)确诊必 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 7.5)发生的、符合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被保 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 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约定级距 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级距和给付 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
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 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住院医疗保 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见 7.6)、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