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我们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分段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支出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我们给付比例55%
住院费用支出超过1000元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我们给付比例65%
住院费用支出超过5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部分,我们给付比例75%
住院费用支出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我们给付比例85%
住院费用支出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我们给付比例90%
住院费用支出超过30000元的部分,我们给付比例95%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
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要求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附加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的约定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 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的,同时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⒊ 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