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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2014-10-31 10:0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我们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分段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支出

我们给付比例

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

55%

超过1000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

65%

超过5000 元不超过10000 元的部分

75%

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 元的部分

85%

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 元的部分

9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

95%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1.对于被保险人符合前款约定的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上表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如根据给付比例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在境内或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八、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应在投

  保时交付。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变动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您应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对属于于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且未经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为:原给付比例-20%。

  3.3.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未满期保险费= 您交付的保险费×(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已过的月数÷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已过天数中有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条款第2.4 款中列举的原因身故,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若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转学、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您应自被保险人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之日起10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