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B款)
2014-10-31 09:13: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因被保险人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
的任何救援费用。
(五)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症状,或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
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
之后进行,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救援费用。
(六)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本不需要医疗护送而正常旅行,但坚持要 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分娩、流产或怀孕。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 周内出现
的足以危及母亲、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八)如果被保险人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 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 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他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 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 用。
(九)因被保险人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三)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发生的救援请求。
(四)被保险人不顾医生劝告赴中国境外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以获 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 病或既往疾病,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既往疾病导致的救援费用。
(二)不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可的或不 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 时,被保险人事先不能够事先通知、有效联络保险人及救援服务机构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 被保险人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责任免除
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 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等, 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 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附加险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 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 间的证明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其余各项保险责任,救援服务机构仅协助安排、转介绍、担保服务,保险人将如实
承担救援服务机构所需的服务费用。
保险金额
第五条 对于保险责任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和第(十 五)项,保险人对各项服务的赔偿金额以各自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事故合计赔偿金额最高 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保险责任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合计赔
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十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十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保险
事故导致的费用。
(十七)因为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