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
2014-10-31 09:09: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 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三十(30)日。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 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 或社会福利机构,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
(一)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 突发急性病,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 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 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 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
或牙齿整形的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的费用。
(三)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用。
(五)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 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
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
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第三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三)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而必须接受牙科 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 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意外牙科 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包括初诊和复诊)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每次意外牙科门诊,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费用。
费用给付补偿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