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0-29 09:37: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0岁-40岁 | 15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5.0万 |
至70周岁 |
35岁-36岁 | 165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附加防癌2.0万 |
至70周岁 |
25岁-30岁 | 166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80周岁 |
28岁-30岁 | 242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5.0万 |
至60周岁 |
0岁-55岁 | 46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80周岁 |
0岁-45岁 | 49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至70周岁 |
0岁 | 92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80周岁 |
18岁 | 154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80周岁 |
30岁 | 109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47岁 | 13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 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2009 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 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 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向您
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