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0-27 09:05: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 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失能及全残的定义 一、重度失能
18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本合同中的重度失能是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该疾病被确诊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双上肢或双下肢或 一上肢及一下肢肌力Ⅱ级、Ⅰ级或 0级,且无法独立完成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本合同中的重度失能状态消失是指: 被保险人发生重度失能后,如在定期复查过程中或其他情况下,由本公司确认被保险人不
能继续满足本合同所指的重度失能之定义,则从确认之日起即认定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
失。
二、一般失能 本合同中的一般失能是指: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该疾病被确诊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下 表所列之损伤。
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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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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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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