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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08:44: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 要变更继续投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续保合 同的约定处理。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手续及风险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5)。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3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3) 合同内容变更; (4) 联系方式变更; (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

  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 害。

  7.3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

  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 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 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 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7.4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 次住院。

  7.5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

  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6 定点医院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

  7.7 当地 指被保险人的治疗地。

  7.8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7.9 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7.10 感染艾滋病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毒或患艾滋病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1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

  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7.12 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7.13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