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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0-27 08:44: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6.3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1保险费的交纳7.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1.1合同构成4.2续保病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合同解除7.11康复治疗

  1.3投保年龄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7.12牙齿治疗

  2.我们提供的保障风险7.13醉酒

  2.1保险金额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4毒品

  2.2保险期间6.1年龄性别错误7.15酒后驾驶

  2.3等待期6.2效力终止7.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保险责任6.3适用主合同条款7.17无有效行驶证

  2.5补偿原则7.释义7.18机动车

  2.6责任免除7.1周岁7.19潜水

  3.保险金的申请7.2意外伤害7.20攀岩

  3.1受益人7.3住院7.21探险

  3.2保险事故通知7.4同一次住院7.22武术比赛

  3.3保险金申请7.5医院7.23特技表演

  3.4保险金给付7.6定点医院7.24有效身份证件

  3.5诉讼时效7.7当地7.25未满期净保险费

  4.保险费的交纳7.8中国大陆

  7.9既往症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的

  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 效 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 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见 7.2)住院(见 7.3),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这 60 日称为保 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 住院(见 7.4)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5)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等待 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见 7.6)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 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及交通费用,我们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费用补偿金

  (1)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 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它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 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