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0-27 08:44: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 7.24);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6) 若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 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 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 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 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并
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决定。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 保手续,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 的,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继 续投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继续投保手续,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起延续有效 1 年。 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本附加���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 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或您签字同意接受 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 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 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 期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保 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知 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 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
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