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
2014-10-20 11: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康复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和康复补贴保险金外,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三、康复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康复补贴保险金:
康复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为五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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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份数、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住院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康复补贴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9)、遗传性疾病(10)或精神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二、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四、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五、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六、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11)、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2)、探险活动(13)、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