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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

2014-10-20 11: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院重症监护病房(23)治疗,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和康复补贴保险金外,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天数(24)。

  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25)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三、康复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康复补贴保险金:

  康复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为五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二、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四、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五、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六、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八、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腺瘤、甲状腺囊肿、疝气、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痔疮、腰椎间盘突出症、胆道结石症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十九、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和康复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