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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

2014-10-20 11: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4)、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八、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腺瘤、甲状腺囊肿、疝气、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痔疮、腰椎间盘突出症、胆道结石症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十九、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15)就诊或治疗。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6)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安心宝(B)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份数、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补贴的保险金额为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180。

  本附加险合同重症监护补贴的保险金额为每份每日重症监护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180。

  本附加险合同康复补贴的保险金额为每份每日康复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180。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住院补贴的保险金额、重症监护补贴的保险金额与康复补贴的保险金额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17)。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已全部支付完毕;

  四、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8)事故或疾病,经医师(19)诊断在医疗机构住院(20)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21)。

  每份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为十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22)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医疗机构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