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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0 10:4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经医院\确诊罹患疾病,且被保险人在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内仍然生存,并以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形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7.1 周岁

  7.2 医院

  7.3 毒品

  7.4 既往症

  7.5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7.6 遗传性疾病

  7.7 医疗事故

  7.8 非处方药

  7.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7.10 意外伤害

  7.11 有效身份证件

  7.12 未满期净保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经医院(见7.2)确诊罹患疾病,且被保险人在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内仍然生存,并以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形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