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0 11:1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手术 癌症门诊放疗 癌症门诊化疗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的,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依其实际住院天数每天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癌症手术治疗的,每次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2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疗或门诊化疗治疗的,我们每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0.8‰给付“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给付日数等于实际接受门诊放疗、门诊化疗的日数。累计的“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0日。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的,自确诊之日起豁免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三者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以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v 我��在法规和监管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变动保险费率的权利,请您注意 ……………………4.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v
C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