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0 11:1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三者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4);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5);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9.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癌症保险金申请(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申请(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申请(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癌症手术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申请(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证明及门诊放疗、化疗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