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0 11:1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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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条款目录
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光海航精[2009]33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附加呵护一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9.4)计算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5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有效的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内,经医院(见9.6)专科医生(见9.7)确诊初次患癌症(见9.8)的,我们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见9.9)治疗的,我们依其实际住院天数每天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住院(见9.10)的给付以90日为限。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癌症手术(见9.11)治疗的,每次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2次为限。
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疗(见9.12)或门诊化疗(见9.13)治疗的,我们每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0.8‰给付“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给付日数等于实际接受门诊放疗、门诊化疗的日数。累计的“癌症门诊放疗、化疗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0日。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癌症的,自确诊之日起豁免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