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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11:1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厘定保险费率所用的癌症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在保险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5.2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未还款项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每次垫交的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利率(见9.19)执行。若您到期未能偿还或未能足额偿还已垫交的保险费本息,则已垫交的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金计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利息或其他未还清的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上述欠款的应付利息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8.3适用主合同条款 以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8.4附则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也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也中止;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也终止。

8.5其他本附加合同所称“以上”、“以内”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