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康慧人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17 10: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康慧人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癌症 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由医院2的专科医生3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障的特定癌症分为必选特定癌症和可选特定癌症,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特定癌症部分,也可在投保必选特定癌症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特定癌症,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特定癌症,具体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选择投保的特定癌症一经确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康慧人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2011年5月版)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康慧人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康慧人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续保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和健康服务 第五条 投保范围
凡 18周岁1以上、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由医院2的专科医生3确诊首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
1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
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障的特定癌症分为必选特定癌症和可选特定癌症,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特定癌症部 分,也可在投保必选特定癌症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特定癌症,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特定癌症,具体 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选择投保的特定癌症一经确定,在整个保险 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
定癌症,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4: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为患乳腺癌、子宫颈癌、甲状腺髓样癌、甲状腺未分 化癌;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6;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7(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8(HIV);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 健康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一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服务: 被保险人可以在本公司指定的专业体检机构,根据投保时选择的特定癌症进行一次防癌体检。
针对特定癌症的检查内容和目的详见附表。
本公司指定的专业体检机构将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癌体检预约、排检,并及时通知预约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