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康慧人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17 10: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特定癌症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特定癌症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特定癌症必需的检查报
告;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 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