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富环球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6 11:1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在
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 和符合惯例的正常分娩费用承担给付责任,累计最高支付限人 民币32,000元。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太平财富尊享计划,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 和符合惯例的正常各项费用承担给付责任,累计最高支付限人 民币64,000元。
正常分娩费用包括:
- 产前检查费用
- 正常分娩费用
- 产后检查费用
- 婴儿出生后7天内的护理费用(包括包皮环切)及 疫苗费用,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 疫苗,百白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属于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该并发症引发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80%进行赔付。若被 保险人参加的是太平财富舒适计划,每一保险期间由于怀孕或 分娩引发的并发症的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64,000 元;若 被保险人参加的是太平财富尊享计划,每一保险期间由于怀孕 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的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28,000元。
如果某次怀孕延续到下一保险年度,所有与该次怀孕有关的医 疗费用的赔付限额为怀孕开始时所在保险年度的限额。
以上责任不包括:
1. 除流产、异位妊娠、死胎以外的终止妊娠;
2.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腹产,以及因此产生 的治疗;
3.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费用;
4. 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
七、遗体遣送 本项责任适用于太平财富精选计划、太平财富舒适计划和太平 财富尊享计划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我们将按照被保险 人临死前的意愿或最亲近的亲属的意愿给付下列保险利益之 一:
A–遗体遣送回国
1、 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通过空运从事发地运至其被保险人 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的葬礼所在地,所有必要的运送安排都将 按照国际规则及惯例的要求进行,其中灵柩费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8,000元;
2、 承担一名陪同运送被保险人遗体并参加葬礼人员的列车头 等舱或飞机经济舱的往返旅行费用。
B– 火葬或者我们将选择安排并承担以下费用:
1、 被保险人死亡地的火葬费用,最高限人民币2400元; 及
2、 将灵柩运送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
C – 就地安葬 或者若被保险人在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死亡,我们可以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承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就地安葬费用。
第五条 通用条款
下列说明适合所有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计划:
一、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单承保发生的事 实,如果被保险人不能确定某项事实是否与本保险单承保有关, 也需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我们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在投保险单上填写投保 前的既往症(详见释义)情况,这些将影响投保和续保时保险 凭证或保险单批注确定的特殊条款、投保条件、除外责任和特 别限制等。
三、对于投保申请单上所填写的信息在保险期间内有变更的, 被保险人必须立刻通知我们,特别是被保险人居住国家、地址的变化。
四、除紧急情况下救人外,被保险人必须避免将自己暴露在不 必要的危险境地下。
五、我们所提供的援助仅局限于符合当地以及国际法律与规范 的范围内,及能否取得相关权力机关的授权。
六、被保险人获得理赔的前提是必须满足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 条件。
七、在处理理赔事件时,我们有权全权代表被保险人,并可以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和我们自身的利益与第三方交涉,我们将对 该事件的处理有完全的决定权。
八、我们将完全承担对于保险单中列名的所有保险责任,但是 我们不承担对于因保险事故连带引起的其他责任。
九、在每次保险事故的理赔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得到了其他 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计划的赔付,被保险人必须向我们出示所 有的已部分赔付金额的原始帐单。
十、如果被保险人的理赔带有欺诈性质,或通过欺骗的方式获 取保险利益,本保险单即刻失效,并且不退还保费,同时被保 险人需归还我们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十一、 我们不因为保险单中列名的医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