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16 10:13: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该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该比例为7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前的保险期间超过九十天,则续保后可免观察期;如果该被保险人在续保前的保险期间不足九十天,则需要在续保后补齐上述天数。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疾病住院(见7.2)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3)按一定比例(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该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该比例为7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