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2014-10-16 10:1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护理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 90天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持续有效 90天以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同时
给付保险金:
1、 住院补贴: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2、 看护补贴: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3、 出院疗养补贴: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条款(1999年 6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本公司[2000]第 022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
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PHI。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依据投保人所选择的本附加合同缴费期限的不同,本公司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如下表:
缴费期限十年十五年二十年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
最低投保年龄出生满 60 天出生满 60天出生满 60天出生满 60 天出生满 60 天
最高投保年龄65 周岁60 周岁55 周岁50 周岁55 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 90天以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持续有效 90天以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同时 给付保险金:
1、 住院补贴: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2、 看护补贴: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3、 出院疗养补贴: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 90天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天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或自杀的行为;
4、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所致者;
6、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者;
8、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9、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0、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
11、怀孕或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或其导致之并发症、分娩(含剖腹生产)或其导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12、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3、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1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
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签发承保凭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 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生效。
第六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若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