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附加合同
2014-10-16 10:1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
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
对于危险的估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投保人因已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时,则本公司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后(以较迟者为准),本公司不得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
加合同的解除权。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自费提
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最后一期的保险费缴付凭证; 4. 投保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公司自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当日 24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此外,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 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投保人应自被保险人住进医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迟延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
则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宽限期与主合同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即中止。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当日 24 时起,本附 加合同的效力即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投保人不得单独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限届满的 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
第十三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的规定与主合同同。
第十四条 缴费期限内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减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
其差额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比例增收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此后各期保险费依照调
整后的金额缴付。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