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2014-10-16 09:06: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7岁 | 107.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200元 |
1年 |
0岁 | 54.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3元 |
1年 |
30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50元 |
1年 |
30岁 | 12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50元 |
1年 |
54岁 | 120.00元 | 20年 |
意外住院津贴1.8万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经医院(见7.3)诊断必须住院(见7.4)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见7.5)从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每份每日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经医院(见7.3)诊断必须住院(见7.4)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见7.5)从第4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日。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2)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