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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2014-10-15 11:3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怎么样?

  人保健康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高原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高原特定疾病(指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经医院确诊并入住医院进行治疗,对其在住院期间,以及入院之前3天内因相同原因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延续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高原特定疾病住院,且该次住院在合同到期时仍未结束,本公司对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高原特定疾病(指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经医院确诊并入住医院进行治疗,对其在住院期间,以及入院之前3天内因相同原因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延续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高原特定疾病住院,且该次住院在合同到期时仍未结束,本公司对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责任免除

  投保前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或静息心率》100次/分,高血压Ⅱ期以上,各种血液病、脑血管疾病;

  2) 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

  3) 曾确诊患过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

  4) 癔病、癫痫、精神分裂症;

  5) 被保险人投保时妊娠超过8周。

  被保险人存在上述情况并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合同效力

  2.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30天,自合同生效时起计算。

  3保险费

  3.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出院小结;

  3)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被保险人曾在急诊治疗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