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15 09:3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累计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任何保险机构和侵权方)获得的补偿后,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按下表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元以下部分,给付比例0%;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5%;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前款所列人群,我们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元以下部分,给付比例0%;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当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届满次日起,最长以90日为限。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件三十三:
幸福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诉讼时效。..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5. 其他事项。.. 5
5.1 扣除款项。.. 5
5.2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5
5.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5
[1]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2]住院[3]治疗,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4]累计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任何保险机构和侵权方)获得的补偿后,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按下表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我们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此项仅适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保单):
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元以下部分0%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75%
人民币1,000元以上部分90%
(2)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前款所列人群,我们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元以下部分0%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届满次日起